当
离婚冷静期已满,双方
当事人若仍坚持离婚之意愿,应及时前往
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离婚证书。
该离婚缓冲期冷静期的时长为30个自然日,在此期间内任一当事方有撤回
离婚申请意向者,均可向婚姻
登记机关提出撤销申请。
一旦这30天的
期限届满,登记双方均需在随后的三十个自然日内再次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离婚证的申请,否则将被视作撤销离婚申请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
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