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
行政复议机构未能在法定时限内对此进行回应或答复,便构成了行政不当行为,这无疑是违反法律
法规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复议法》的相关条款,其中第三十一条明确阐述:
“行政复议机构必须在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之内,对争议事项做出公开公正的决策;但若法律法规明确定义了这类争议的解决期限低于六十天,则以法律法规为准。
若情况较为复杂且无法于既定期限内合理地解决此问题,经过行政复议机构的领导高层同意后,可以适当地延长决策时间,同时向提出申请者和利益相关方进行通报;
然而,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天。
当行政复议机构作出最终决策时,应准备好正式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并赋予其加盖公章的权力。
一旦这个《行政复议决定书》成功送达给各方
当事人,即刻产生法律约束力,各方必须严格遵守执行。
《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
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
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
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