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现行之相关
法规政策,自劳动仲裁
判决书签署之日起
满二年后方可提出申请,要求以
强制措施来落实裁决结果。
此项期限之起算基准应为仲裁裁定所明确指示应予履行之
最后日期开始,若裁决裁定需分期履约者,则以每阶段履行的
最后一个时间点作为起点进行倒推计算。
如遇裁决书中并无特别说明者,从该裁决公布之日起开始计算。
所谓“
劳动争议”,系指
劳动关系双方对执行国家与地方
劳动法律法规及履行
劳动合同相关事项上所产生的冲突,亦即是劳动着与其所属用人单位因为劳动关系中所附带的权益义务问题而引发的纷争。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
人
民法院自收到
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
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
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