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
道路交通事故所引发的
纠纷问题时,
首先应当尝试通过协商的方式加以解决。
若协商不成,则可依赖交警部门的调解程序,或者直接采取法律手段进行维权。
然而,道路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必须以交警部门已向
当事人出具相关文书——即《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以及《道路交通事故损害
赔偿责任认定书》作为前提条件。
对于交通事故造成的
损害赔偿争议,当事双方均有权选择请求交警部门进行调解,或是直接向有
管辖权的人
民法院提起
民事诉讼求偿。
若经过交警部门的调解,当事双方仍未能就
赔偿事宜达成共识,抑或虽然达成了协议但该协议在生效之后却未得到妥善履行,那么当事人便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民事索赔诉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
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
医疗费、
护理费、
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
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
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
丧葬费和
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