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在提出
赔偿要求之际,必须先确定男方是否属于过错一方。
在此种情况下,男方可能存在以下行为:
重婚行为;与除配偶之外的第三人存在稳定、长期的
同居关系;实施
家庭暴力行为;对
家庭成员存在严重的虐待或者遗弃行为;或者其他足以严重影响夫妻和睦及家庭圆满之重大过失行为等等。
所谓的“
离婚损害赔偿”,乃是对于因夫妻一方的过错导致
婚姻家庭关系破裂的情况下,无过错的一方在
离婚时所遭受的损失,过错方应承担起相应的
民事赔偿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无过错方有权依法向过错方寻求赔偿,其中包含了物质方面的损失赔偿以及精神层面的伤害赔偿。
《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
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
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
夫妻共同财产,或者
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
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九条
当事人在
婚姻登记机关
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但当事人在
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