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
累犯而言,其无法获得
缓刑,这与缓刑的实施条件相抵触。
关于缓刑的研究表明,它仅适用于因
犯罪而被判处在
拘役期内,或
有期徒刑期限未超过三年的罪犯。
其次,这些罪犯需具备悔过自新之诚意和实际行动,并且在
缓刑期间确有把握不会再次对社会带来危害性,换言之就是即使在不执行监禁
刑罚的情况下,他们仍然能持续保持对社会无害化的状态。
因此,以上两点要求在解决是否实施缓刑问题中显得尤为重要且不可或缺。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
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
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
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