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处理过程中的耗时越长并非必然意味着刑期亦将相应延长。
具体而言,存在若干种可能性:
第一,随着案件愈发严重,
执法部门对其性质的严重性高度重视,从而投入大量资源进行
证据的深度挖掘与搜集工作,这便极有可能推动调查周期的自然延伸;因而,
量刑的轻重程度与
拘留过程所持续的时间在一定程度上确实有着隐约的关联性。
其次,即使该类案件对于社会的危害及财产或生命等方面的损失相对较小,然而案情错综复杂的特性使得侦办工作须花费更多时间和精力以厘清关键线索,此类性质的个案通常亦将引发调查周期的延长,然最终法官在判定量刑的时候却未必会给予格外严厉的制裁。
此外,案件处理过程中的迟延亦可能源于案情的复杂性,需要耗费大量时间和精力来进行审理和侦查,而非仅仅由于刑期长得让人难以忍受。
《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
对
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
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
案情复杂、
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