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没有实施
行政处罚措施的行为,确实存在法律记录的情况。
这具体而言,是指虽具备
违法情节,却未达到适用
处罚条件或者符合法定的免罚事项之情形,因此无法执行
行政处罚。
比如,对于年龄不满十四岁之人所犯下的违反
治安管理的行为,尽管不进行处罚,然而必须责令其
监护人对之进行严格教育和管束。
《中华人民共和国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
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第十四条
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第十九条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三)出于他人
胁迫或者诱骗的;
(四)
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
违法行为的;
(五)有
立功表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