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用
拆迁补偿之诉的法定时效为六个月。
此期限自
当事人知晓或理应知晓行政机关所采取之行政行动,抑或是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开始计算。
然而,如果公民、
法人或其他组织因为
不可抗力或其他匪夷所思的原因而导致其无法及时提
起诉讼,那么这些在延误期间内所耗费的时间均不得计入到
起诉期限之中。
《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
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
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