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相关
伤残鉴定准则,通过交通意外导致的牙齿缺失三颗尚无法达到至
十级伤残的程度。
此时依照一般的牙齿
损害赔偿方式,按照每颗牙齿折损后
赔偿500元的标准进行处理。
对于牙齿遭受损伤之情形,保险公司通常仅以常规修补牙齿的成本为基准进行核算,此价位约为每颗500元,然而在实际的治疗过程中,尤其当患者需进行植牙手术时,这一价格标准显然无法覆盖所有的费用,治疗费甚至可高达每颗牙齿数万元不等。
鉴于上述现象,一方面是
数额巨大的
医疗费用支出;另一方面,保险公司却仅仅只按每颗牙齿500元的标准进行理赔。
从法律层面来看,合理的治疗所需(包括牙齿修复费用在内)只要属于保险保障范畴,均应由保险公司进行承担和支付相应的理赔款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
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
医疗费、
护理费、
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
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
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
丧葬费和
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