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与他人发生口角时,双方都会在主观上产生某些过失。
在这个过程中,如果言辞过于激烈并且有所行动,
当事人就必须承受相应的法律后果。
然而,倘若当事人的主观意图并非伤害他人,只是为了某种事情吵闹争吵并无意识地导致对方意外死亡事件的发生,且没有造成对
被害人任何躯体部位的损害,那么作为实施者仍需承担次要的法律责任。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
人身损害的,应当
赔偿医疗费、
护理费、
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
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
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
丧葬费和
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