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
非法侵占集体土地行为的
刑事犯罪界定,我们需要以以下标准为依据:
若涉案对象为基本农田,总量在五亩以上或基本农田之外的耕地总和高达十亩以上的情况;亦或是涉及防护林地或特种用途林地,每一种林地上的单个林木或上述两种林地之和达到总面积五亩以上的情况;
此外,如果其他类型的林地数量超过了十亩,当此类情况出现时,都应当作为
刑事侦查的案件线索进行发掘并对
犯罪嫌疑人进行
追责。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
管辖的
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六十七第一款
违反土地管理
法规,非法
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
立案追诉:
(一)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
(二)非法占用防护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单种或者合计五亩以上的;
(三)非法占用其他林地十亩以上的;
(四)非法占用本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林地,其中一项数量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两项数量合计达到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的;
(五)非法占用其他农用地数量较大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