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我国
刑法有关规定,故意损毁公私财物数额达到五万元以上即构成故意毁坏财物
数额巨大的情形;
2.若
行为人蓄意破坏他人或
公共财产,且其所涉及财物金额达到了法律规定的“
数额较大”或者具有其他较为严重的情节,那么他将面临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罚金的
处罚;
3.倘若这一过程中损害财产的价值达到了法律规定的“数额巨大”范畴或者具有更为恶劣的情节,那么行为人便可能面临为期三至七年的有期徒刑的惩罚。
在处理故意毁坏财物这类
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关于
犯罪数额的鉴定与判定确实存在着诸多不同的观点,尤其是当犯罪数额直接关系到
罪名的成立与否、
法定刑罚是否得以提升之时,错误的认定方式将会对案件的公正性产生极大的冲击,甚至有可能引发判决错误。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情况下,对犯罪数额的认定主要存在如下三类观点,具体的计算公式如下:
第一个是犯罪数额=修复原物所需全部费用之和;
第二个是犯罪数额=被损毁财物的市场价格=修复全部费用之和(包括主要材料费×综合成新率+辅助材料费+人工费以及其他合理费用)-剩余价值;
第三个则是犯罪数额=被损毁资产的初始价值-剩余价值。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
管辖的
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一)》
第三十三条[故意毁坏财物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
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
情节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