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一、
二审撤诉之后是否仍然具备
起诉资格,我们需要了解以下几点:
首先,从法律角度来看,在普通的
民事诉讼案件审理期间,原审原告一旦提出
撤销起诉请求,并且经过其他当事方的同意,同时又不会对国之根本利益、
公共秩序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产生任何不利影响,那么,人
民法院是有权力批准其请求并允许其撤诉的。
然而,如果原审原告在完成第二次审判之后,再次提出与之前相同或者相似的
诉讼请求时,人民法院则不再予以受理。
这是因为,正规的
司法程序要求每位公民必须遵守法律规定,不得对同一事项进行多次追诉或
申诉,否则会被视为违反了司法公正性和法律权威性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
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后,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
不予立案。
准予撤诉的裁定确有错误,原告
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准予撤诉的裁定,重新对案件进行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