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问题中,尽管对方被认定为全责,但他们仍然有权选择是支付
医疗费用,或者暂时不予承担。
此外,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当事故
责任方导
致伤者需紧急治疗时,必须首先进行垫付。
为了保障伤患者得到及时救治,对于那些已经购买了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汽车,若其发生了
道路交通事故,且因救助伤者之需求,需要由保险公司支付相关急救费用,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权利去书面通知该保险公司履行这一责任。
《道路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
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抢救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保险公司。
抢救受伤人员需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需要救助基金垫付
丧葬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送达尸体处理通知书的同时,告知
受害人亲属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出书面垫付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