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车祸事件发生之后,
当事人所购买的以其自身为被保人的私家意外保险是可以正常申请理赔的。
缘由在于此类车祸无疑属于非本意、非疾病引发的
意外事故,完全符合该类保险的保障范畴,因此通常情况下,对于被保人因遭遇车祸而不幸殒命或者致残等特殊情况,这类保险均能给予相应的经济
赔偿;
同时,对于那些由于车祸而实际产生并且必要的医疗相关支出,此款保险通常也是能够予以合理程度上的报销的。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
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
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
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