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避可能存在的
债务风险,即便是在婚姻关系即将解除时,双方也应当明白,其身上所背负的共有
债务不会因为
离婚行为的发生而有所缓解或消除。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夫妻缔
结婚姻关系后至结束前的这段时间内,对于共同产生的欠债,彼此间均需承担起连带的清偿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倘若共同积累的财富尚不足以填补债务窟窿,则由法院依据具体情况予以裁定和判定。
值得注意的是,即便债权方已无从追索离婚
当事人的直接
出资,但他们依旧保留着向原配夫妇及其任何一方追究偿还属于原始情侣共同所有的未
清偿债务的权利。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
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
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