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金钱分配问题上,需明确指出,父母的
拆迁房产权益应归属属于父母,若是仅将这部分利益给予了夫妻其中一人,这种情况并非夫妻取得之财产,故不能被视为夫妻共同拥有的
固定资产。
依据相关法律制度,这里需要强调,除了父母的财产外,对于夫妻正常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获得的所有
工资收入、奖金发放,以及进行相关劳务或者提供相应
劳动报酬时得到的收益;还有通过生产、经商或者以其他方式开展经营活动而得到的利润及投资回报;以及在科技创新和发明创造等方面所取得的成果以及由此带来的经济收益等等;夫妻所拥有的
知识产权中所包含的所有收益;此外接受来自亲朋好友的遗赠或者
赠予财产,这些都应该视为夫妻共同拥有的财富。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