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将
个体经营者的核定征收划分为四个不同的标准,以每月营业额为基础进行划分。
首先,若个体经营者当月的营业数额低于特
定金额2万元,那么他们在缴纳税款时可以享受零税率待遇。
其次,如果个体经营者的月度营业额位于2万至5万元区间内,则需要对超过2万元部分按照特定比率0.6%的个体工商户
个税核定税率进行计税;
然而,对于未超过2万元的部分,仍然可以无需缴纳任何
税费。
再次,若个体经营者的月度营业额处于5万至10万元的范围内,那么超出2万元部分需按照另一个特定比率1%的个体工商户个税核定税率进行税收计算,而其余部分则维持原有税率不变。
最后,如果个体经营者的月度营业额达到或超过了10万元,此时需对超过2万元的部分,执行另一个特别设定的税率1.8%进行税收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非居民个人的
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
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
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