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产被宣布查封后,其拍卖所需的时间跨度,我国现行法律并未给予明确限制。
依据《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民事执行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在
执行程序运行过程中,如果
被执行人的财产被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等
保全措施,那么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启动拍卖、变卖流程,或采用其他适宜的执行手段来实现特定目的。
第二条则进一步强调指出,当人民法院开始依法对已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价值转化处理工作时,首要选择的策略应为拍卖,除非相关法律或司法解释对此有所例外规定。
第三条进一步细化了相关规定,即人民法院在依法执行拍卖被执行人的财产任务时,有责任委托符合相应资质要求的拍卖机构具体执行该项任务,同时还需对拍卖机构的操作进行全方位监督与管理,但专业法律解释或者其他类似的另行规定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进行拍卖、变卖或者采取其他
执行措施。
第二条
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变价处理时,应当首先采取拍卖的方式,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人民法院拍卖被执行人财产,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拍卖机构进行,并对拍卖机构的拍卖进行监督,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