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侵占或盗用国家资金,不仅属于严重违反法律
法规的行为,同样也会涉及到违反纪律的问题。
而具体的行为程度则可以通过查看所涉金额量,进行详细判断。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中,对于此类案件,其
定罪标准主要依据是否存在延续性
犯罪行为来界定是构成
贪污罪或是私分国有资产罪。
然而,法律条文并未对单独套取国家资金的行为设置专门
罪名,
因此,判断此类案件的关键在于后续的犯罪行为,例如私下占有此类资金者,将被认定为贪污罪;若以单位名义进行分发使用,便可能被判定为私分国有资产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
处罚:
(一)贪污
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
罚金。
(二)贪污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三)贪污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
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
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
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
死刑缓期执行的,人
民法院根据
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
终身监禁,
不得减刑、
假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