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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院有权将案件退还至检察机关审判环节。
通常情况下,如果案件符合相应规定的退回条件,便可由人民法院决定将审理中的案件退还给
审查起诉阶段的检察机关进行进一步处理。
审理完毕后,将
犯罪分子送返检察机关重审的
刑事案件,主要出于以下三种情况考量:
第
一,法庭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尚存在
证据材料不足以支撑控诉罪行,因此,法院要求检察机关补充相关证据并再次提
起诉讼;
第
二,检察机关向法院提出指控的
罪名与
诉讼期间所提交的证据之间存在无法完全对应的情况,因此,法庭要求检察机关增设新的罪名并重审此案;
第
三,在庭审过程中,检察机关因故申请休息陪审团或法官裁决是否同意休庭。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
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
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
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
证据不足,不符合
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