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进行
证据收集与核实必须于法院所规定的举证期截止之前提前七日完成,并且相关过程中的时间亦应被纳入法院所确定的
审理期限范围内。
对于普通案件的审理期限为六个月,而对于适用简化程序的特殊情况则为三个月。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
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
当事人及其
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
收集证据,应当在
举证期限届满前提交书面申请。
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名称或者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以及明确的线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