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法为:
首先计算出原有的经济补偿金数额,然后再根据实际情况额外添加一定比例的经济补偿金。
具体而言,这个增加的部分就是原有的经济补偿金金额乘以50%。
至于如何来确定原有的经济补偿金数额,则需要依据劳工在当前用人单位所服务的年限来进行衡量。
只要该劳工在用人单位工作时间超过了一年,那么用人单位就必须按照平均每个月的
工资水平,向其支付一份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对于那些在用人单位工作半年以上但还不到一年的劳工来说,用人单位应将他们的服务期看作是一年进行计算。
而对于那些在用人单位工作不满半年的劳工,用人单位则应向其支付相当于半个
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
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