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
当事人可以将其户籍
迁回原籍。
当此意图产生时,当事人及其户主必须亲自携带并出示包括
身份证、户口簿以及
婚姻状况证明在内的相关文件,前往原籍所在的户籍管理部门向派驻单位的工作人员详细陈述有关情况以申请相应的落户手续。
经过审查确认无误后,该派驻单位会为当事人开具允许其户籍迁入的准迁证。
接下来,当事人或户主需凭借此准迁证及上述证件材料,再次返回目前居住地的户籍管理部门阐述情况并提出户籍迁移申请。
待获得当事人户籍档案后,当事人或户主还需返回到原籍所在地区的户籍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正式的落户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
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
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
迁移证件,注
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
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