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意外,若归因于机动车方的过失,其
赔偿责任应
首先交由承担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依照强制保险责任额度范围进行支付;对于超出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赔偿责任,再由负责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公司根据相应的
保险合同约定进行赔付;至于仍有缺口或未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情况,则该缺口应当由
责任人个人自行负担赔偿责任。
《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
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
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
侵权人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