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两辆同等方向行驶的汽车发生碰撞或刮擦时,对于这类
道路交通事故双方应承担的责任问题,应当依据案件中
当事人各自的行为对于碰撞或者刮擦产生的原因及影响的严重程度来进行断定和衡量;
同时,也要考虑到每个人在引发道路交通事故中所存在的过错的严重程度进行判断。
若在案情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曾有过导致此类事故发生的故意或过失,那可以视为这是一次交通
意外事故,并在此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对此无需负有任何责任。
《道路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
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
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