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
诈骗罪案件被立为
刑事案件之后,一般的情况是立即采取
传唤行动。
对于那些并不涉及必须提起
逮捕或
拘留程序的
犯罪嫌疑者,可将其传唤至
犯罪嫌疑人所在城市或县城的预定地点,或者将他们带回自己的住所进行询问,在此过程中,必须向其展示由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签发的相关证明文件。
2、对于那些无需逮捕或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我们同样可以采取传唤的方式,将他们带到犯罪嫌疑者所在城市或县城的预定地点,或者直接带到他们的住所进行询问。
然而,为了确保程序合法合规,应对这一行为出示相应的
证据证明。
针对在现场被发现的犯罪嫌疑人,只要出示具有适当权限的执法机构颁发的工作证件,就可以进行
口头传唤,并在随后的讯问记录中加以详细注明。
3、值得注意的是,无论传唤还是
拘传都不能超过规定的时限。
根据法律规定,传唤和拘传的总时长不得超过12个小时;如果案情异常重大且复杂,必须采取拘留或逮捕等进一步的措施,那么整个传唤与拘传的过程也应该控制在24小时之内,严禁以这种连续性的形式来变相地非法限制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
此外,在进行传唤与拘传犯罪嫌疑人期间,我们应尽可能
保证还没有得到充分休息与进食的嫌疑人享有必要的饮食及休息时间。
《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
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