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
采购合同终止之后便无法继续延期或额外续约。
若采购方依然渴望获得服务,则应依法于相关领域组织新项目的
招标工作。
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可通过签订额外
补充协议或试图以延续原
合同期限的形式来维持与供应商的持续性合作关系。
鉴于政府采购计划是在政府采购预算的基础上进行制定的,而政府采购预算又是实体部门预算的关键构成要素,更加具体地说,部门预算是严格遵照财政预算年度制订并落实执行的,
因此,我们有充分理由要求政府采购同样遵循财政预算年度为基本框架,制订相应的规划并予以切实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三条
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部门在编制下一财政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将该财政年度政府采购的项目及资金预算列出,报本级财政部门汇总。
部门预算的审批,按预算管理权限和程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