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治安处理请求的法定时效期为六个月。
若某项损害公安安全的行为于六个月内未被公安部门察觉并予以处置的话,将被视为已经过时效免予惩处。
关于这个期限,其开始日期应以公安
违法行为实际发生之日为准。
若涉及到治安违法行为存在持续或接续状况时,则应自行为终止之日算起。
《中华人民共和国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二条
违反
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
处罚。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六条卖淫、
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
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