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婚内购
买房屋归属问题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在婚内时期,无论是由夫妻中的哪一方单独或夫妻双方共同
出资购置房屋,只要没有夫妻双方对于
产权归属的明确约定,只要
房产证书上只标明了某一方的姓名,应当视为属于夫妻双方的
共同财产。
在此情况下,夫妻双方享有同等的处置权。
其次,若夫妻一方在婚前已经签署了有关不动产贩卖的合法合约,并已利用其
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随后在
银行贷款,而在
结婚后,夫妻双方使用共同财产归
还贷款,
最后将不动产注册登记在首次付清首付款者的名下。
此时,当夫妻双方分道扬镳之时,此不动产必须由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处置方法。
若无法通过协商达成共识,不动产就将归属于登记一方,其余尚未还清的贷款则成为登记人的私人负债,同时双方在婚后共同偿还的款项以及相应资产增值的部分,当
离婚发生时,应该根据实际情况,遵循保护子女利益、女方权益以及无过失方权益这三个原则,由
不动产登记一方向另一方提供适当的
经济补偿。
第三点,倘若婚后是由夫妻双方的父母共同出资购买房屋,这时需要考虑的便是父母是否明确表达了这笔资金是对自己子女单方的
赠予。
若明确表述了这层意思,那么这款房产就属夫妻中某一方的私有财产。
反之,若父母未曾对此作出说明或表达明确,则这款房产将被视为婚内夫妻共有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
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
人身损害获得的
赔偿或者补偿;
(三)
遗嘱或者
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
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
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
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
个人债务。
双方
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