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班途中以交通事故形式发生的问题,并非所有皆属
工伤范畴,概括说来,其具体情况如下:
首先,若是上班途中所遇到的交通意外中,于事故中承担
主要责任乃至完全责任的员工,则无法被认定为工伤;
其次,倘若是在
上下班途中因交通原因遭受伤害,但并非员工自身基本责任的,原则上应被认作为工伤状况;
最后,当员工在上班途中因受到诸如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以及火车等交通工具的事故伤害时,通常也应当被视为工伤处理。
《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
暴力等
意外伤害的;
(四)患
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