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通常按照以下步骤指导犯嫌在
审查起诉阶段签字确认
认罪认罚相关文件:
首先,公诉机关负责联系潜在的
犯罪嫌疑人,告知其需在
审查起诉环节前签署《
认罪认罚具结书》;如果被指控人表示同意认罪认罚,并在其
辩护律师的参与下正式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后,该案件将顺利进入下一个重要的司法程序——审判阶段。
在审判过程中,法院将会邀请
公诉方出席法庭,进行详细的
证据展示和对案件进行综合判定,基于检察院提出的审慎
量刑建议及前期
签定的《认罪认罚具结书》内容,依法做出最终判决。
在此过程中,司法机关鼓励涉案人员能够积极配合,遵守相关规定与法律程序,每一位涉案人员均拥有享有辩护权的权利,可以选择为自己聘请
律师代表相关权益。
《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
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一)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
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
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
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
(三)其他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