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义勇为与
无因管理两者之间的显著差别集中在其所涉动作风险性的高低差异上。
无因管理指的是,在既不出于法定或约定的义务基础之上,也不纯粹基于个人自愿的情况下,为了防止还有他人的利益遭受潜在损失而展开的管理或者服务活动。
然而,见义勇为描述的则是,在自然人并未承担特定义务的前提下,为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的整体
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生命
财产权益,不惜面临重大的身心和财产风险,采取了果断行动。
《
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
【无因管理定义】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
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
公序良俗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