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在收到公安机关下达的
拘留书之际,公安机关有责任向其展示并提供相应的
拘留证明文件。
拘留行动实施之后,除了面临阻碍侦讯工作或存在无法及时通知的特殊情况之外,公安机关必须在二十四小时内,将当事人受到拘留以及
羁押地点等相关信息立即告知当事人的家人或是其所在工作单位。
对于那些
被拘留的人员,若公安机关判断他们有犯下罪行需进一步
逮捕的必要,则需在
拘留期限结束前的三日内提交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批复。
《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
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
家属。
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