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运损失属于
交强险赔偿范畴。
在产生交通事故后,若受害方所涉被毁车辆处于正常运营中的客运或货运活动状态,应当将其视为因交通事故而导致的实质性
财产损失,
责任人应当对此承担相应的
赔偿责任,此时,可依赖于交强险来实现
赔偿事宜。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
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
被保险人以外的
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
责任限额分为死亡
伤残赔偿限额、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
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
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