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结婚之前购置的汽车并不构成夫妻的
共有财产。
然而,倘若双方有着默契或者书面协议,即意味着他们自愿将各自的
婚前财产转化为共同拥有的资产。
在这种情况下,若无任何明示性的
赠予声明,那么在
离婚之时,这辆车依然归属于其原有所有者,而非共有人。
再比如,若汽车是用婚后所得的收入购买,即便车辆的
所有权证书上主要署名为其中一位配偶,该辆汽车仍然被视为夫妻间的共有财产。
需要注意的是,共有财产乃是指双方在婚姻生活中的所得;与此相对应的,
个人财产则是指在结婚前就已经取得的财产,因此在结婚之日前所购车辆,而且其
产权证上的权属人同时也是
出资人的话,则可确认为该方的
婚前个人财产。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