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双方解除
婚姻登记的手续后,那么这段婚姻的效力便会被认定为从未存在过,即法律意义上的“未婚”状态。
根据我国现行
法规的明确规定,一切因非法或者被宣告为无效的婚姻,从成立的那一刻开始,便不具备法律约束力。
对于那些因遭受外界因素
胁迫而被迫缔结的婚姻关系,受到压迫的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框架内要求解除此类婚姻。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需在任何胁迫行为得到彻底消除的次日起,一年以内提供相关请求书以申请撤销这桩不公正的婚姻。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
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
民法院请求
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一方患有
重大疾病的,应当在
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