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凭转账记录而无真切有效的借据,
当事人依然可以启动
诉讼程序。
然而,我们需明白,在法律领域内,转账记录是被普遍认可为具有正式法律
证据价值的一种材料。
其作为证明材料时,务必确保具备合法性、真实性以及相关性这三大要素。
换言之,其必须是从合法途径获得的真实且实际发生的事实,并且需要与所诉案件具有一定程度的关联性。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
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
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
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
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
举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
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
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
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