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出现精神病人的
监护人未履行
监护职责的情况下,其他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员或是相关单位有权向当地法院提
起诉讼,以期让监护人承担相应的
民事责任;同时他们还可请求法院对监护关系进行适当地调整。
对于成年精神病人来说,其法律意义上的监护
责任人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几个方面及其顺序:
他们的配偶、亲生父母、成年子女、其他亲近的亲属、关系亲密的朋友,以及精神病人住所地所属的
居委会、村委会或者民政部门。
在此基础之上,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来判定由谁担任监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二十八条
无
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
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
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