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决于具体的情境和条件。
一种可能的情况下就是,
当事人不过是遭受到了
刑法保护的
刑事拘留待遇而已,尚未得到司法系统的公正审判并依法判定其有罪,那么在此情况下便不太可能产生所谓的“
案底”。
然而,如若当事人最终经过法院评审被判定为罪犯,那么他在历史过程中就会留下不可消逝的痕迹——即所谓的“案底”。
“案底”通常用来描述涉及到过去
违法或
犯罪行为的记录。
这种制度也常被称为“
犯罪人员
犯罪记录制度”,在我国的法律系统中,基本上可以理解成那些曾经有过至少一次
刑事犯罪前科的人,他们通常都拥有一份记录了这些问题的档案,而且这个放在公安部门以及相关国家机关里的
犯罪档案,会伴随他们的一生。
《
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民检察院在对
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
非法拘禁、
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
立案侦查。
对于公安机关
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
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由人
民法院直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