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典的第三百零三条明确规定,任何个人、团体以及以盈利为目的进行的群体性赌博和将赌博成为职业活动等行为,均会受到三年以下的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的惩罚,并且需承担相应
罚金。
对于开设赌场的行为,也依照该
法规中的条款,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且需同时负担罚金。
如
情节严重,则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样需要负担罚金。
另外,根据《最高人
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
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公告第二条所述,以盈利为明确目的,在计算机网络平台上建设赌博网站,或者作为赌博网站的
代理人,进而接收参与者的赌资,即被视为符合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中指明的所谓“开设赌场”行为。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
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
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
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