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未给予员工一份书面
劳动合同”这一问题,依据现行
法规的规定,答案是肯定的,即该种行为确实构成了
违法行为。
详细陈述如下:
首先,根据现行法律制度的规定,劳动合同必须经过用人单位与
劳动者双方
协商一致后签署,并经过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在该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加盖公章方可生效。
其次,劳动合同文本则须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自持有一份。
而在实践过程中,大部分的劳动合同通常采用一式三份的形式,其中用人单位保留一份,劳动者持有一份,此外还需保留一份交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只有这样才能够确保合规性。
再者,这一举措也是针对当前劳动契约关系进行规范化管理,进而保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之。
因此,劳动
合同签订过程中的首要任务便是严格遵循合法程序,以确保劳动者的各项法定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此外,根据现有的法律条文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能详细列明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没有将完整的劳动合同文本交付给劳动者,那么将由当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整改;倘若由此导致劳动者遭受损失,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
赔偿责任。
从这些法例细章我们可以明显地看到,用人单位若没有将完整的书面劳动合同交给每位劳动者,无疑是
违法法律规定的行为,将会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罚处。
因此,当企业违反上述规定时,劳动者完全有权向相关监管机构进行投诉,同时有权要求企业对自己因权益受损而产生的
经济损失做出合理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八十一条
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