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
劳动法律
法规的规范性要求,当出现
劳动争议时,争议一方的
当事人须先向当地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申请,如经劳动仲裁裁决产生
纠纷的,可选择就具体事项提起
劳动诉讼,这即是我们常说的
仲裁前置原则的运用。
该原则的实施,有利于充分发挥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在处理相关争议中的作用,并有效缓解了各级人
民法院因存在大量劳动争议案件而面临的繁重的审判工作负担。
《劳动法》第七十九条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