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发生在
离婚前的任何时刻,夫妻一方将
共有财产擅自转移,这无疑是
违法行为。
因为,在婚姻关系持
续期间,所有财产通常都会被视为
夫妻共同财产,对其进行处理必须
保证另一方有充分的知情权。
若夫妻关系持久、稳定,那么在合法的婚约确定以来直至
离婚诉讼裁决书宣布生效或者男女之间正式达成
离婚协议生效之间这段时间内所产生的财富,均应被认定为共同拥有的财产。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
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