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离婚之前产生的经营性负债被视为夫妇间的共同责任。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文件规定显示,当夫妇之间通过共同签署文书或一方在后续环节中承认等等方式呈现出他们共同意志而为之承担的
债务,同时,也包括夫妇中的某一方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内以自己的名义为维持家庭日常基本生活需要承担的债务,这些都被认定为是夫妇之间应该共同承担的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
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
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