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离婚资产保全的操作程序如下:
首先,申请人应将完备的保全申请书以及可供保全的对方
当事人财产信息单独提交至
立案庭进行审核,同时交付相应的
保全费用。
其次,当立案庭接收到请求后,如情况紧急者,应确保能在48小时以内做出裁决。
再次,如果申请人在法院采取了
保全措施之后的30个自然日之内,未依法依照法律程序进行
起诉或提请仲裁的话,法院理应解除先前的保全措施。
此外,保全裁定之复议亦有明确规定,
最后则是保全过程结束。
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款,第一百零一条中的第一款及第二款提到,若有关的
利害关系人由于情况紧迫,而无法及时申请保全可能实质性地损害其享有的合法权利时,他们有权于提起
诉讼或是
申请仲裁之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
被申请人居住地点,或者是对于该案件有
管辖权的人
民法院提出保全申请的要求。
同时,申请人需要提供相应的
担保;若是未能提供担保,那么法院将会裁定驳回其申请。
在人民法院接收到申请之后,必须在48小时之内进行审议并作出决定;而对于决定采用保全措施的部分,应该立即开始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