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在
离婚冷静期内任何一方出现了反悔之心,则可随时行使撤销
离婚协议的权利。
然而,若一份离婚协议具备以下四种情形中的一种或多种时,便有可能被视作无效:
1.涉嫌存在
欺诈行为;
2.承受着他人的威胁与压迫;
3.身处他人给予的严重不公的环境之中;
4.明显表现出契约条款间的不平等和偏颇。
当婚姻关系中的男女双方为了
协议离婚或是前往人
民法院进行
调解离婚而签订了关于
财产分配及
债务处理等方面的详细文件,然而最终未能步入婚姻殿堂的话,那么其中任何一方在后续的
离婚诉讼过程中对先前签订的这份文件提出质疑并寻求撤销时,人民法院应秉持公正立场,将其定性为尚
未生效的财产及债务处理协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
当事人达成的以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如果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
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
纠纷提
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