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明确规定,在各类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产
安全事故并对人员及其他个人或单位造成了重大
人身伤害和
财产损失的单位,有责任承担相应的
民事赔偿责任。
若在此期间相关肇事者拒绝履行或
责任人逃避法律责任企图逃避责任的情况下,法律机构有权对被
侵权方进行
强制措施,强制其承担相应的
诉讼费用。
此外,对于故意不按照法律规定履行
赔偿背约的责任人,且在经过法律程序
强制执行之后仍然无法支付给
被害人足够的
赔偿金额时,该责任人仍需负起继续履行赔偿义务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
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拒不承担或者其负责人逃匿的,由人
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未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经人民法院依法采取
执行措施后,仍不能对
受害人给予足额赔偿的,应当继续履行赔偿义务;
受害人发现责任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