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监督程序中,围绕该项审查所涉及的事项,应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进行完全面仔细的审查,在此基础上做出相应的决定或裁定,且最晚需在六个月内完成上述流程。
更为具体地说,对于任何人士因不服本院已经产生
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因不服高级人
民法院经复查驳回以及再审后进行
改判的各种类型
申诉或者
申请再审的案件,同样也需要从收到相关材料开始,三个月内完成全面细致的审查,并据此做出相应的决定或裁定,而接受
最后期限为六个月。
《最高人民法院案件审限管理规定》第七条
对不服本院生效裁判或不服高级人民法院复查驳回、再审改判的各类申诉或申请再审案件,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查完毕,作出决定或裁定,至迟不得超过六个月。